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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关于印发《对外承包工程、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》的通知

商合发 〔 2004 〕 690 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,各有关企业:

  为科学、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、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,全面、准确地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、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开展情况,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,商务部对《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》(外经贸合发 [2002]571 号)进行了修改,现将修改后的《对外承包工程、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》印发你们,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。

  本制度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,我部《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》(外经贸合发 [2002]571 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  商 务 部
  二 〇〇 四年十二月三十日

对外承包工程、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制度(下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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